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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 希望被拐卖

发布时间:2024-07-08 01:35:21来源:
导读 【#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 希望被拐卖#】1.拐卖妇女罪既遂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...
【#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 希望被拐卖#】

1.拐卖妇女罪既遂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,即构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,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,至今仍有争议。但是通说认为拐卖妇女、儿童罪的既遂,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,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。在本案中,绑架只是一种手段。

2.不构成赠与。首先应该明白民事法律行为追求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。从题目来看,显然绑匪不真想把车赠与丑女。另外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诺成性合同。本案中也没有交代双方对赠与车辆有合意。

3.如果构成赠与,机动车作为民法上的动产的一种,其转让行为的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,因而机动车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。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,明确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应当以交付为准,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。但是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4.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。因为车辆的抛弃如果经过登记的必须注销登记才算抛弃意思的完成。

5.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是绑架罪的客观方面;敲诈勒索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,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。从此案看,此女似乎构成敲诈勒索罪。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要车,而是以结婚为目的,其实此女对绑匪形不成压力。所以,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理,倾向于不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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